■河南经济报 记者 付宜成 通讯员 胡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10起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其中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吴淼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山县人民法院联动救助因车祸致残儿童,及时解决涉民生案件当事人实际困难,既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彰显了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又传递了人民司法的温度,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样本示范。
稚龄儿童惨遭重大车祸
2014年5月1日17时20分许,家住罗山县庙仙乡的年仅6岁的吴某行至一家洗衣机专卖店门口时,被杨某某驾驶一辆蓝色农用运输车迎面撞倒碾压。经过抢救治疗,年幼的吴某虽保住性命,却永远失去了一只胳膊和一条腿。经鉴定,吴某属重伤一级。
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0025.40元。
因伤致残却遇执行不能
吴某伤残后,高昂的医疗费用、假肢安装费用使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吴某的父亲依法向罗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多次去吴某家了解情况,年幼的吴某因车祸失去右胳膊和左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终日卧床,需专人照顾。其父因需照顾孩子无法从事其他工作,一家人仅靠每月210元低保艰难度日。
执行干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5年7月26日出狱,出狱后没有工作的他目前在家闲住,除筹借的2万元已偿还给申请人之外,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陷入执行不能。
司法救助传递司法温度
在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协助下,吴某的父亲想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缓解困境,遂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2万元。罗山县人民法院因救助资金不足,向上级法院申请联动救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救助申请后,及时予以审查,认为吴某因车祸致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被执行人杨某某无银行存款,无履行能力,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以致吴某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因罗山县人民法院救助资金不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山县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救助机制,分别作出决定,分别给予吴某救助金3万元、1万元、1.5万元。
“该案是一起因民事侵权赔偿执行不能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吴某是一名未成年人,因伤致严重残疾,家庭陷入极度困难,其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三级法院联动救助,既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又发挥了司法救助扶危济困的作用,真正践行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沈继红说。
据统计,2017年以来,信阳两级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649件,发放司法救助金986.89万元,救助801人次。其中,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70件,发放司法救助金419.65万元,救助342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