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9日获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我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程序。今后,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将更便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储存的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关系到物业的安全、正常使用和保值增值。
《通知》要求我省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原则,在本地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专项资金划转到非专户管理银行。
《通知》明确,河南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代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按照有关规定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销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等情形,我省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维修,接到申请后即时核准并拨付专项资金。(记者 谭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