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保业务推行“不见面”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保业务推行“不见面”服务

2020-02-04 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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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保业务推行“不见面”服务


  推行“不见面”服务、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怎么办理社保业务?2月2日,省人社厅对外发布消息,推出“不见面”服务、社保按时足额发放、延期办理业务等举措,确保既能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护参保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能高效保障参保群众办事需求。

    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各地要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引导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事项详见“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公告,部分业务可自助办理,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222.143.34.121/portal/),纸质材料由单位妥善保存,不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对于查询、打印社保信息及证明等业务,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河南社保”手机APP、“豫事办”手机APP办理。

  对于暂时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服务事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允许参保对象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QQ或微信等形式提供电子材料申报办理;对于情况特殊且急需线下办理的业务,也可在做好安全防控的前提下,预约就近办理。

    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省人社厅明确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工作方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新增退休人员申报一般通过网上办理,无法网上办理的,可通过预约现场办理。领取待遇人员需进行资格认证的,各地要采取人脸识别、网络认证等形式,实现“网上认证”。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一律不得暂停待遇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要及时进行网上等非现场手段审批,以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申领时限由此前的收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暂延长到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和补贴的申领也一律延期到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结束之后3个月内,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允许延期办理业务 暂时鉴定查体和专家组评审

  对因疫情造成不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由此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以及因疫情停工造成欠费的,此后补缴欠费时,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征滞纳金。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到龄退休等原因需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网上办理。对于因未办理CA认证等原因不能及时通过网上办理中断手续的,多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及时退还。

  同时,为避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工伤职工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中扩散,暂时中止我省劳动能力各项鉴定查体和专家组评审工作(包括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和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疫情防控期间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规定时效内。待正式公布的疫情防控结束或稳定时再重新启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此前已申请并受理但尚未进行鉴定的,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和鉴定职工本人,中止此次鉴定,待疫情结束后再行组织。(河南经济报记者 马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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