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今年秋季新学年起,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执行新标准。
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为:本科文科类每生每年4400元;理工类每生每年5000元;医学类每生每年5500元;艺术类每生每年8000元。专科学费标准调整为:文科类每生每年3700元;理工类每生每年4200元;医学类每生每年4800元;艺术类每生每年6000元。
本次学费标准调整范围仅限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和专科学费标准,不包括研究生(含博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从2020年秋季新学年起,我省公办高校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此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各高校应当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通知》强调,各高校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学费收入。落实预决算公开公示制度,健全高校经费投入和使用监督机制,教育、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收费的监管力度,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确保增加的教育经费用于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记者 申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