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在郑州市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私自“拉活”的,最高罚5000元;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郑州市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部门和举报方式。
客运行为是指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的经营服务行为。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客运经营。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私家车喷涂出租车配色和标识的,最高罚2万元。据了解,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责令停止经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搜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由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擅自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被没收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和物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经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60日期满仍无人领取的,将涉案车辆依法上缴财政。(记者 张潇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