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省教育厅、省扶贫办出台意见,要求各学段学校(含幼儿园)在认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对象时要把握住两点:受资助学生必须是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受资助学生要具有学校的正式学籍。
据悉,各地对非正式学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进行兜底保障的,资助范围按各地出台政策执行,但其资助的人数和金额不作为中央和省级建档立卡资助政策落实和统计范围。我省各学段学校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每个学期组织认定一次,按现行发放办法发放。每个学期学校认定工作完成后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从下一个学期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学期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籍发生变动的,从学籍变动的下一个学期开始由变动后学籍所在学校负责认定和发放资助资金,本学期继续由原学校负责认定和发放资助资金。(记者田明)